(本臺記者常學綜合編譯)今年11月,金郡的選民將有機會通過投票來決定兩件大事。一個是,金郡警長一職是繼續由選民選舉產生還是改由郡任命產生;另一個是,郡議會是否有權改變或減少警長辦公室職責的權力。
自今年西雅圖市出現“黑命貴”抗議行動後,一些抗議者要求削減郡警長辦公室職能。由金郡前郡長羅恩·西姆斯(Ron Sims)和前郡議會成員路易絲·米勒(Louise Miller)擔任主席的金郡憲法修正委員會(Charter Review Commission),也提出修憲,警長一職要通過任命產生。
金郡議員裏根·鄧恩(Reagan Dunn)對此表示反對。他稱,人們已經看到了西雅圖的結局。金郡“不需要西雅圖市區的一群政客。他們沒有實際的刑事司法經驗,只能進一步地限制金郡執法領導人的權力。”還有一些反對者認為,這是削減警長治安資金的先兆。
金郡警長一職在1968年到1996年間,是由選民推選出來的郡長任命,再經郡議會民選議員認可而確定。1996年,選民投票決定,從次年開始,警長改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這種做法一直延續到現在。金郡警長辦公室的職能,根據目前《金郡憲章》(King County Charter)的規定,郡議會不得將郡警長辦公室“與郡其它任何行政部門或行政辦公室合並,其職責也不得被郡議會削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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