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台記者白桓綜合編譯) 週四(12月26號),華盛頓州最高法院推翻了幾年前的一項裁決,認定司機在切換行車道和轉彎時必須使用轉向信號燈。
雖然在變換車道和轉彎時需要開啟信號燈屬於基本的交通法則,但是近年來,對於何時必須使用信號燈尚無明確的答案。 2015年,肯納威克(Kennewick)的一名司機在夜間駛近一個十字路口時,開啟轉向燈進入左轉車道,但他在十字路口轉彎時卻未使用轉向燈,被在場的巡警攔下。巡警對其進行酒精測試後,發現該名司機為酒駕,隨即將其逮捕。
該名司機隨後將案件上訴至法庭,並對華州法律中關於使用轉向信號燈的概念提出質疑。他認為根據州法律條文的表述,信號燈只有在公共安全受到威脅時才需要使用,下級法院同意了他的觀點,但直到案件遞交到華州最高法院審理,法官才將此前的判決推翻,認定法律要求駕駛員在每次轉彎和變更車道時都必須使用轉向信號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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