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臺記者孫逸林綜合編譯)華盛頓州最高法院12月19號(周四)裁定,州議員必須和其他州內民選官員和機構壹樣,遵守信息公開規則。但是信息公開規則只能在壹定程度上對州議員適用,比如,州議員個人的辦公室受到這條法規的約束,但是整體上,州參、眾兩院不受到這條法規的約束。這和去年1月瑟斯頓郡(Thurston County) 高等法院判決壹致。
這起案件源於2017年,以美聯社為首的新聞聯盟提起上訴,要求州議員公開有關性騷擾的報告、日程安排和其他文件。然而,州議員們壹直堅持認為他們不需要遵守信息公開規則,因此他們不需要交出與工作有關的日程安排、電子郵件、短信和其他材料。
去年1月瑟斯頓郡高等法院判決認定,州議員在壹定程度上需要遵守信息公開規則。華州參眾兩院隨後通過了壹項法案,該法案追溯性地免除了他們的法律責任,並且將限制公開的信息範圍。這項法案引發了公眾的強烈抗議,華州州長傑伊·因斯利(Jay Inslee)也將其否決。
面對周四的判決結果,華州眾議院候任議長勞裏·金金斯(Laurie Jinkins)說,她的核心小組仍在審查這壹決定,但是他們相信建立壹個“開放和負責的政府”的重要性。並且表示,州兩院已經著手改進信息公開的程序。
本案將被送回下級法院進行進壹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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